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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通知:近期將啟動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計劃,《新安法》今年發布!
      專欄:消防科普
      發布日期:2020-03-11
      閱讀量:3437
      作者:季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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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中山建安 2020年03月11日訊--應急管理部:近期將啟動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計劃


      1.應急管理部副部長、黨組成員尚勇在10日的發布會上透露,最近,我國將啟動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計劃,重點分為兩個專題九個行業領域開展專項整治。


      2.強化法治措施;今年,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將頒布出臺。


      3.《?;钒踩a法》將報國務院和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


      4.修訂《煤炭安全生產條例》等法規


      5.推動《刑法修正案》中將事故前的嚴重違法行為入刑,通過法律加大安全生產整治力度。鼓勵社會輿論、企業內部職工對安全生產展開監督,歡迎大家舉報安全風險的隱患。

      哪些行為可能屬于事故前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呢?

      要分析這個問題,我們要緊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規,才能比較準確的做出預測或猜測。當然,相關《刑法》修正案制定部門一定會科學考慮犯罪行為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也就是對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做出準確、合法的界定。

       1、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該會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二)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


      (三)用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由于安全生產必須需要合適的資金投入,如果安全生產資金不足,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即使是沒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完全可以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將入刑。


       2、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應該會或可能會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涉及面太大,理論上也根本不太可能消除這類行為,實際上,大多數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正因為如此,因此,這類行政處罰適用行為,不太會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事故發生后,再制裁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者入刑,正義不算遲到。

      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應該會或可能會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每一條都非常有可能被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將入刑。

       3、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非常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將入刑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導致發生嚴重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危害擴大,或者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做好應急準備,尤其是應急教育和培訓,事故發生初期的有效應急處置,是減少事故損失的必要和關鍵措施,強調再多都不過分,因此,我們能預測,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非常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將入刑。

       4、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么關閉,如果繼續生產,則一定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將入刑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繼續生產,隨時都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如果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繼續生產,則一定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將入刑。

       5、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一定會被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將入刑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違法行為,100%屬于事故前重大事故違法行為,將入刑。毫無疑義。而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則應該肯定不會屬于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


       6、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拒不整改事故隱患或者事故隱患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極大可能會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將入刑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拒不整改事故隱患或者事故隱患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想想后果都可怕,當然極大程度上,可能會或應該會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將入刑。

      而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安全監管部門檢查發現企業存在一個或多個重大事故隱患,我們認為,立即視為重大違法行為,是不妥和不可能的,因為生產經營單位擁有最好、最先進設備設施和工藝以及優秀的員工,誰也不能保證由每月隱患發展為有隱患,或者出來一個或幾個重大事故隱患。只有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限期不能整改完成的,才完全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將入刑。

       7、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將入刑;但做出虛假安全評價的,一定是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將入刑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包括資質延續、資質變更、增加業務范圍等)的,資質認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包括資質延續、資質變更、增加業務范圍等)的,應當予以撤銷。該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資質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人員,由資質認可機關記入有關機構和人員的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將入刑。

      虛假安全評價普遍存在,成為掩蓋生產安全事故的外衣,埋下了生產安全事故定時炸彈,因此,做出虛假安全評價的,一定是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將入刑。



      典型案例一:劉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昆山張浦鎮A公司負責人劉某某,在未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委托蘇州B公司對其污水處理站的污水調節池和應急池中間隔墻進行鑿孔作業。

      在作業過程中施工人員付某某吸入有害氣體在污水池內中毒暈倒,崔某某、張某甲、張某乙三人對付某某進行盲目施救,后該3人淹溺死亡。案發后,劉某某進行了經濟賠償。

      經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昆山市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違反的相關規定: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典型案例二:彭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彭某某系昆山錦溪鎮某民房建造的施工負責人。在作業過程中,其未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未在高6.8米外陽臺的臨空一側設置防護欄桿,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

      施工人員王某某在安全帽下顎帶未佩戴的情況下進行作業,后從該處跌落死亡。案發后,彭某某進行了經濟賠償。

      經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昆山市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違反的相關規定: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3.0.5 高處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用品, 并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 

      4.1.1 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進行臨邊作業時, 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防護欄桿, 并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 


      典型案例三:因未設安全防護欄,負責人被判刑

      南京裝修工人薛某,在給一個沒有護欄的露臺鋪設瓷磚時,不慎從7樓摔下身亡。后來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項裝修工程的負責人周某負主要責任。近日,周某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鼓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事件回顧




      2017年3月21日,薛某在工作中不慎失足,從7樓墜下,經搶救無效死亡。作為該項目經理,也是施工現場負責人的周某明知業主已將露臺防護圍欄拆除的情況下,未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也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讓薛某夫婦干活。因此,事故調查組出具的調查報告中,周某被認定為負主要責任。

      鼓樓法院審理時認為,周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但念在周某是自首的,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賠償了被害家屬的部分損失并獲得了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周某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典型案例四:因未設安全防護欄,負責人被判刑

      江蘇啟東某機械公司老板因忽視安全生產教育,未在淬火油池周圍設置該有的安全防護欄,釀成員工跌入油池死亡的慘劇。啟東法院對高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案作出一審判決,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2年。


      事件回顧





      2017年9月13日,公司員工黃某在淬火油池周圍生產作業時,不慎跌入油溫80攝氏度的油池內,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20余萬元,公司淬火油池沒有設置防護欄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高某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兼安全員,沒有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是事故負責人。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高某身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產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明知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仍組織工人生產作業,因而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2年。


      典型案例五:鄧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公司項目負責人鄧某某,聯系管道封堵人員俞某到工程項目現場進行檢查,并將未拆除的封堵拆除。俞某安排不具備資質的余某某、張某某到現場進行封堵作業。

      鄧某某未核實余某某、張某某是否具備資質。后余某某、張某某在未佩戴勞動保護用品的情況下進入該項目污水井內作業,因環境缺氧窒息而死亡。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違反的相關規定:

      《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

      5.1.2 下井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具備下井作業資格,并應掌握人工急救技能和防護用具、照明、通信設備的使用方法。作業單位應為下井作業人員建立個人培訓檔案。

      5.1.11 第2項 井下作業人員應佩戴供壓縮空氣的隔離式防護裝具、安全帶、安全繩、安全帽等防護用品。

      6.0.1 井下作業時,應使用隔離式防毒面具,不應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和半隔離式防毒面具以及氧氣呼吸設備。

      6.0.2 潛水作業時應穿戴隔離式潛水防護服。


      觸犯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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