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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專欄:消防新聞
      發布日期:2019-09-12
      閱讀量:2624
      作者:季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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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對承租人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中山建安2019年09月12日訊--近日廣東消防救援總隊在官方網站正式對外公布《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第十七條要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應依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并報告市級消防救援機構。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相關政策,終于從鼓勵聘用注冊消防工程師”到了依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2016

      4月25日

      原公安部消防局發布《關于加強超大城市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中要求鼓勵聘用注冊消防工程師,加強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技術保障力量。

      2017

      10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其中第十七條要求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資格證書(現已改名為消防設施操作員)。

      2018

      6月29日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召開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視頻會議,并于7月3日發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又是商業綜合體,只是本次涉及的范圍更廣,即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購物、住宿、展覽、餐飲、文娛、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城市商業綜合體。整治措施中依然明確:至少配備一名專業管理人,鼓勵聘用注冊消防工程師,專職負責消防安全。


      征求意見

      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關于《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加強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風險,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推動我省消防工作科學長遠發展,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起草了《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gdxffzc@163.com

      2、通信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瘦狗嶺路483號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防火監督部法制處(510640)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0月2日。


      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

      2019年9月2日



      附件:《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風險,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各級政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第四條【消防安全委員會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消防工作重大事項的職責。


      第五條【鄉鎮級政府職責】鄉鎮人民政府除履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加強農村生產經營場所的用火用電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和責任。

      (二)協調和處理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問題,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

      (三)落實轄區內違章建筑、“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的查處。

      (四)定期部署火災隱患排查治理行動,建立重大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單位、場所的違法情況和整改意見。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并結合實際設立固定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專門場所。

      (六)統籌組織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履行消防網格中心職責,對轄區內場所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七)負責落實轄區出租屋、群租房檢查,采集出租屋、群租房基礎信息,全面掌握轄區內出租屋、群租房的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情況,督促出租人及居住人員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在出租屋集中區域建設政府專(兼)職消防隊伍或微型消防站。

      街道辦事處應當參照履行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職責。


      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職責】村(居)民委員會除履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督促監護責任人加強對留守兒童、獨居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等人員的用火用電監護。

      (二)組織網格員落實消防基礎網格日常防火巡查,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求定期對小型場所、“三合一”場所、出租屋、群租房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三)開展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并按照規定修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四)宣傳防滅火和應急逃生知識,每年至少組織村(居)民開展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第七條【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每年至少組織1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練。鼓勵聘請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配合開展對本單位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單位單位應當實行消防安全承諾制,向消防救援機構作出書面承諾,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在崗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及時更換。


      第八條【大型住宅區和公共建筑群消防隊(站)建設要求】超出城市消防站轄區7平方公里、近郊區消防站轄區15 平方公里的保護范圍,建筑面積大于一百萬平方米的住宅區或者大于五十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應當同步規劃建設消防隊(站)。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同步規劃消防隊(站)控制用地。具體建設主體由各地結合本地情況確定。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的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消防隊員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保障,并為消防隊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九條【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建設、管理、維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經費保障、維護管理、使用部門職責分工,按照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落實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建設、維護保養要求。


      第十條【拆除、遷移消防設施備案管理】遷移公共消防設施應符合消防規劃。建設單位拆除、遷移公共消防設施,依法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在實施前應書面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接到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通報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恢復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先進技術,采取政府投資、委托運營等形式,建設省市縣三級共建共享共治的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


      鼓勵各有關部門單位在信用、保險等方面積極運用消防大數據結果。


      第十二條【消防公益及捐贈和消防志愿服務鼓勵性規定】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公共消防事業進行捐贈。捐贈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保養,消防車輛、器材配備,消防公益活動,以及應急救援中受傷、致殘人員和犧牲人員的撫恤。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火災預防、消防公益宣傳、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務。鼓勵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評選熱心消防公益事業先進集體和個人。


      第十三條【消防信用建設】征信系統管理部門應將消防違法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用評價標準及聯合懲戒機制。


      第十四條【行業協會(商會)管理職責】鼓勵各行業協會(商會)根據本行業特點,成立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會員單位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十五條【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要求】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人員及其職責,落實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數據錄入政府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消防安全疏散要求】嚴禁在疏散通道設置柵欄以及其他障礙物。居住類建筑物安裝防盜網等防盜設施的,應當設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除有特殊安防要求的建筑物外,非居住類的建筑物嚴禁設置阻礙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網等防盜設施。


      第十七條【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應依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并報告市級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八條【大型連鎖企業駐粵總部消防工作職責】大型連鎖企業駐粵總部除履行國家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的消防安全實施全程監管和系統管理,承擔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責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對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實施統一、規范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定期召集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負責人召開消防安全例會,研究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督促、指導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按規定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和日常維護保養等工作。

      (五)定期組織對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和消防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督查,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成改正,并跟蹤督促整改到位。

      (六)每年組織對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考核,并落實獎懲。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超高層建筑消防管理】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公共建筑,應建設微型消防站和滅火救援技術處置隊。鼓勵高層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備緩降器、軟梯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鼓勵大型城市綜合體建設小型普通消防站。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監管】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做好住宅小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業主和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設施維修、更新、改造工作;公安、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住宅小區消防維保費用開支要求】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公共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責任,并將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費用納入物業費。


      第二十二條【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使用專項維修基金管理】住宅小區室內外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供電等主要共用消防設施嚴重損壞,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費用。保修期滿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前款規定的主要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但未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因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責任,致使第一款中主要消防設施嚴重損壞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維修費用,不得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對于未實行物業服務的居民住宅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其共用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監管】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明確主管部門,加強消防安全監管。


      第二十四條【物流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監管】對物流倉儲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除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外,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經營物流快遞業務場所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指導有關場所按規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交通運輸部門對客運車站和貨運場站內的物流倉儲場所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指導有關場所和物流營運車輛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全自動化物流倉儲企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物流倉儲場所違章違法建設、違章搭建影響消防安全的建(構)筑物的行為。

      (五)糧食部門對糧食儲備場所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監管】對出租屋、群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地市級政府明確的主管部門對出租屋、群租房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轄區內出租屋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對于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或場所不得給予租賃登記備案并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筑物或者場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除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樓梯間暢通。應根據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在外墻門窗和陽臺設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三)監督承租人安全使用出租的建筑物及相關設施,發現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或存在其他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及時督促承租人整改。

      (四)對承租人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五)群租房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六)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


      承租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對承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

      (二)對電氣線路進行改造,使用電器設備或者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第二十七條【小型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小型場所應當符合相應的消防安全條件。小型場所的經營者應當落實每日防火巡查,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進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八條【城市(城際)軌道消防安全管理】城市(城際)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城際)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配備專業的滅火、救援設備,開展消防應急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培訓;設置商鋪、廣告設施和裝飾裝修不得影響消防安全。


      城市(城際)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同步規劃、建設軌道交通消防救援專業隊伍。


      第二十九條【農家樂(民宿)消防管理要求】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經營農家樂(民宿)應當符合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相關規定要求。


      農家樂(民宿)的經營者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農家樂(民宿)的防火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電氣消防安全管理】對電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開關插座、電線電纜、蓄電池、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等重點電氣產品實施產品流向登記和定點監管制度。


      供電部門應當定期檢查電氣消防安全,開展電氣火災防范宣傳教育培訓,發現用電單位和個人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可以依法中止供電。


      第三十一條【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行業消防安全監管】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除落實國家和省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生產、流通領域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或其產品明示質量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依法查處。

      (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火災防范工作作為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中物業服務業績材料審查的內容。

      (三)公安機關負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的注冊登記和牌證管理,依法查處回收、改裝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使用主體消防安全管理】對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居民樓院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等建設項目,自然資源、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建設單位設置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并設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的單位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對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進行技術改造。  


      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鼓勵在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應當停放在安全地點,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嚴禁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嚴禁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充電;嚴禁在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集中充電場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三十三條【城市綜合管廊消防安全管理】城市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同步規劃和建設消防設施。城市綜合管廊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期間的消防安全管理。城市綜合管廊維護管理單位應加強管廊防火分區和孔洞封堵情況的檢查,定期檢測維護消防設施器材。


      第三十四條【餐飲服務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餐廳建筑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且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


      餐飲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至少每季度對烹飪操作間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和燃氣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保養,并建立臺賬。


      第三十五條【建筑物外立面及消防車道監管】負責戶外廣告牌、燈箱設置工作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審批時落實消防安全規定要求。


      建筑物外立面及消防車道旁的戶外廣告牌、燈箱的設置,不得影響消防救援行動和建筑物消防安全。


      禁止在道路上占用消防車道違法停放車輛,設置停車場(位)、障礙物或者堆放物品,以及亂搭亂建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三十六條【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規定加強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保證其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員在崗在位并依法履行相關設施設備管理崗位職責。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員應熟練掌握控制設施設備操作,正確掌握消防控制室值班應急程序。


      與政府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的消防設施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消防控制室,實行自動消防設施值班操作人員雙人值班的,其中至少有一人應當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通過消防設施遠程監控系統,能夠實現遠程操作消防控制室的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可實行一人值班。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消防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新興產業的主管部門及其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其他未明確主管部門的產業消防安全管理參照執行。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檢查、社會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委托具備條件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蚱渌M織履行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培訓職責。建設消防科普基地、消防體驗館和消防主題公園等公益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場所。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違章建筑、“三合一”場所等火災隱患專項治理工作,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參照執行。


      第三十八條【行業主管部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職責】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研究解決行業消防安全問題,開展火災隱患整治工作,督促行業協會(商會)和社會單位落實消防工作職責,實施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并將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納入本行業、本系統工作考核內容。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的消防工作要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管轄權限范圍內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協助維護消防救援現場秩序,依法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四十條【委托執法程序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消防救援機構委托職責范圍內以消防救援機構的名義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行政處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單位單位向消防救援機構作出書面承諾后,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未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或經培訓但考核不合格,未及時更換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主體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未對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處以罰款:

      (一)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屬于其他場所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的;

      (二)未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

      (三)未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消防演練的。


      第四十四條【不履行小區物業消防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未明確住宅小區公共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責任,將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費用納入物業費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第四十五條【不履行出租屋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出租的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未履行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責任的,由當地政府明確的出租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屬于單位性質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個人性質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城市(城際)軌道交通管理主體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在城市(城際)軌道交通運營場所內設置商鋪、廣告設施或者裝飾裝修影響消防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不履行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小區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在生產經營場所、人員住宿場所,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或者違規給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充電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公安派出所責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引發火災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違規設置外立面廣告、占用非市政消防車道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設置戶外廣告牌、燈箱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非市政道路占用消防車道違法停放車輛的,在道路設置停車場(位)、障礙物或堆放物品、亂搭亂建影響消防車通行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違法占用市政道路消防車道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在市政道路上占用消防車道違法停放車輛,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設置消防控制室場所的法律責任】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場所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有下列情形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崗值班的;

      (二)未依法履行相關設施設備管理崗位職責的;

      (三)未正確掌握值班應急程序的。


      存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員應當由所在單位組織其參加具有法定資質的培訓機構組織的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技能繼續教育培訓,增強職業技能。


      第五十一條【拒不配合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職責的法律責任】拒不配合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不遵守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發布的禁令,威脅公共消防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火災事故調查重點內容補充規定】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或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組織對相關單位和個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情況開展重點調查。重點調查內容應當包括:

      (一)起火單位(個人)以及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

      (二)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單位在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過程中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

      (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從業過程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

      (四)物業服務企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和在火災發生時的應急處置情況。

      (五)政府和相關單位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由于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物業管理單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引發火災事故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依法從重處理。由于消防產品、電氣產品、燃氣用具等產品以及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引發火災事故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追究生產廠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政府和部門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中違反本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有關用語釋義規定】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三合一”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且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場所。


      (二)大型企業,是指超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明確的中型企業上限的企業。


      (三)大型城市綜合體,是指以建筑面積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建筑群為基礎,融合商業零售、商務辦公、酒店餐飲、公寓住宅、綜合娛樂等核心功能為一體的功能聚合、土地集約的城市經濟聚集體。


      (四)小型場所,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經營、儲存性場所:

      1.經營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銷售、服務性質的商店、營業性的飲食店、汽車摩托車修理店、洗衣店、電器維修店、美容美發店(院)等的小檔口;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且每層建筑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產、制造(含配套的倉庫、辦公、值班住宿等場所)性質的小作坊;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閑娛樂功能的酒吧、茶藝館、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將房)、桌球室、咖啡館等的小娛樂場所和其他具有卡拉ok功能的小娛樂場所;

      2.其他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有獨立設置的出口,且與建筑其他部位分隔的場所。


      第五十五條【適用規定】東莞、中山的鎮除履行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外,還應履行第四條、第三十九條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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